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检察院诉于理想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申诉复查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2)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理想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的(2012)新少刑初字第0027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理想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请求情况

申诉人于理想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我们是有金钱交易的,不是强奸,被害人是自愿与我发生性关系的。

申诉人于理想没有向本院提交新证据证明上述申诉观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于理想不服本院(2012)新少刑初字第0027号刑事判决进行申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法定再审情形之一,再审事由才能成立,才能对生效裁判启动再审。本院在审查中,通过调阅原审卷宗材料,并结合申诉人于理想在申诉状中所反映的申诉意见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分析、评议后认为,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本案中,有证据证实,你于2012年4月19日下午,将在网上结识不久的网友涂某某从扬州带至连云港,先后在宾馆、旅馆内,使用语言、拍摄裸照视频等手段相威胁,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故本院(2012)新少刑初字第0027号刑事判决中,认定你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你在申诉状中提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双方是有金钱交易的,不是强奸,被害人涂某某是自愿与我发生性关系的”,因没有证据证实,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希望你在服刑期间认真改造,重新做人,并能息诉服判。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驳回申诉人于理想的申诉。

审判长张*

审判员王*

审判员乔**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

公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中**产党新闻全**大中国政府网全**协最高人民检察院

联系我们|内部邮箱|关于我们|网站地图|添加收藏|设为首页

Copyrights最高人民法院AllRights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100745总机:010-67550114举报:010-67556131

京ICP备05023036号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新少刑监字第0001号
  • 法院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强奸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通知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审公诉机关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检察院。

  • 申诉人于理想(原审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