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包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包某某承担50元,退回原告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包某某,男,汉族,现年19岁,甘肃省宕昌县人。
被告黄某某,女,藏族,现年21岁,甘肃省舟曲县人。
案由:抚养费纠纷
审判人员
审判员闵龙
书记员李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