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杨*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需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法定代理人艾某某,女,生于1993年11月22日,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系原告杨某某之母。
被告杨*,男,生于1992年12月19日,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杨泽君
书记员安治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