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7月2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田*甲与被告田*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甲于2014年8月2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甲申请撤回对被告田*乙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甲撤回对被告田*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田*甲,女,生于2005年11月2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小学文化,学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生于1983年4月6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系田某甲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谢秀梅,宁夏李金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田*乙,男,生于1981年5月20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审判人员
审判员吴晓利
书记员杨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