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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与谭**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与被告谭**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于2015年3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以已与被告谭**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奎民初字第430号
  • 法院 新疆伊犁州奎屯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谭**。

  • 法定代理人:张丽群。

  • 被告:谭**。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徐淑萍

  • 书记员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