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与被告谭**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于2015年3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以已与被告谭**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谭**。
法定代理人:张丽群。
被告:谭**。
审判人员
审判员徐淑萍
书记员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