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冯*诉被告曹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冯*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冯*,男
被告曹某某,男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宜明
审判员郭果
陪审员朱克昌
书记员谢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