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某、黄*甲诉被告李**、李**、王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某、黄*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二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中良,男,淅川县厚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黄*甲。
被告:李**。
被告:李*乙。
被告:王某某。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李硕,男,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建伟
审判员黄万和
陪审员孙晓松
书记员雷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