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李*与被执行人古*某、古*甲、金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古*某、古*甲、金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5)社郊民初字第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已按判决内容履行完义务,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社郊民初字第0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社执字第00203号
  •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李*,男,22岁。

  • 被执行人:古某某,女,20岁。

  • 被执行人:古某甲,男,46岁。

  • 被执行人:金某某,女,45岁。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常安成

  • 审判员郭巍

  • 审判员李建

  • 书记员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