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古*某、古*甲、金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5)社郊民初字第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已按判决内容履行完义务,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社郊民初字第0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李*,男,22岁。
被执行人:古某某,女,20岁。
被执行人:古某甲,男,46岁。
被执行人:金某某,女,45岁。
审判人员
审判长常安成
审判员郭巍
审判员李建
书记员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