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周*、周国镇、韦**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原告李*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男,汉族,生于1995年。
委托代理人王遂勤,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女,汉族,生于1995年。
被告周**,男,汉族,生于1970年。
被告韦**,女,汉族,生于1972年。
上述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恒建、郭燕,淅川县上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万荣
审判员靳来有
人民陪审员陈刚
书记员熊昭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