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龚*与被告王*、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龚*于2015年3月16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10日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龚*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龚*,男,汉族。
被告王*,女,汉族。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系被告王*之母。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瑞
审判员郑彦
人民陪审员郭晓珍
书记员于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