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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与王*、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龚*与被告王*、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龚*于2015年3月16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10日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龚*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唐民一初字第712号
  •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龚*,男,汉族。

  • 被告王*,女,汉族。

  •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系被告王*之母。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瑞

  • 审判员郑彦

  • 人民陪审员郭晓珍

  • 书记员于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