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与被告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汪**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汪**,男,汉族,生于1987年。
委托代理人沈建敏,西峡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女,汉族,生于1997年。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万荣
审判员靳来有
人民陪审员陈刚
书记员熊昭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