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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与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与被告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汪**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淅上民初字第118号
  •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汪**,男,汉族,生于1987年。

  • 委托代理人沈建敏,西峡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李**,女,汉族,生于1997年。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万荣

  • 审判员靳来有

  • 人民陪审员陈刚

  • 书记员熊昭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