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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冯**、冯*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冯**、冯*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范**、被告冯**、冯*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汤玉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我与被告冯某甲2010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月11日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年月日在息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婚前被告向我索取彩

礼款80000元,见面礼1000元,订婚款6600元,共计87600元。婚前彩礼款导致我现在负债累累,家庭生活困难。被告屡次出走,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彩礼款等款项共计876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冯某甲辩称:彩礼款我看病已花的所剩无几。原告所诉不符合返还婚前彩礼款的法定条件,原告家庭并无因给付彩礼导致家庭困难的情况,且双方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现婚姻关系维持已经长达4年多。

被告冯*乙辩称:我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彩礼款没有交给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与被告冯*甲2010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月11日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年月日在息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婚前原告通过媒人给付被告冯*甲彩礼款80000元,订婚款6600元,见面礼1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相关材料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原告李*与被告冯某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已经有四年多,双方亦不存在未共同生活的情况,同时,原告家庭并未出现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故原告李*要求被告返还婚前彩礼的诉请,不符合相关法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

《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990元,由原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息民初字第1921号
  •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村民。

  • 委托代理人范德喜,系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冯某甲,村民。

  • 被告冯**。村民。

  • 委托代理人汤玉学,系息县程钢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祝飞

  • 书记员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