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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诉被告简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简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淮少民初字第378号
  •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马*,男,汉族,1973年1月8日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 被告简某某,女,汉族,1972年3月9日生,住河南省淮滨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杨

  • 人民陪审员刘国勇

  • 人民陪审员雷建萍

  • 书记员江法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