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简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马*,男,汉族,1973年1月8日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简某某,女,汉族,1972年3月9日生,住河南省淮滨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杨
人民陪审员刘国勇
人民陪审员雷建萍
书记员江法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