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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甲诉被告沈**、沈*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甲诉被告沈**、沈*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甲的委托代理人陈*乙及被告沈**、沈*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甲诉称:2013年11月,原、被告经媒人张某某、杨某某介绍相识,按照农村习俗先后相亲、看家、购买项链、给付彩礼等。上述程序都是原告与媒人一起进行的,礼金也亲自交付给了被告沈**。因双方在交往过程中,被告沈*甲未能真正以恋爱结婚为目的,而是见境思迁思想性格发生变化,并于2014年11月提出解除婚约。由于被告的不诚信行为,导致原告花大量彩礼,给原告及家人的生活带来了严重困难。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彩礼款1038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沈**、沈*甲辩称,2013年10月26日,经媒人介绍沈*甲与陈**相识,后开始相互交流。在媒人的催促下,2014年1月6日,双方举行了简单的典礼。次日,沈*甲便跟随原告来到沈阳。到沈阳后沈*甲购买家具、床上用品、日用品等花费9140元。当年农历2月2日,原告家为双方举行了结婚典礼。不久后,沈*甲发现自己受孕,但因原告家人疏于照顾,导致沈*甲因营养不良而于3月份流产,为此花费医疗费5000余元。当年7月,沈*甲再次受孕后,主动催促原告回家办理结婚登记。婚检时,检查出原告患有乙肝。因原告刻意隐瞒病情,导致双方推迟办理结婚登记手续。9月27日,原告的母亲因此来沈*甲的家中理论未果后,次日又来沈家打骂争执,导致沈*甲第二次流产。为此,要求原告方对沈*甲的身体和心里伤害进行赔偿100000元并追回其遗留的首饰、手提电脑、沈*甲父母给原告的改口费及其在陈*购买家居等费用共计51932元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甲与被告沈*甲于2013年10月底经人介绍相识。在之后的逐渐交往中,原告方先后给付被告沈*甲见面礼6600元、彩礼88000元。2014年农历2月初二,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典礼。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沈*甲两次受孕,但均因故流产。2014年11月12日,原、被告双方为结婚登记而做婚前医学检查查出原告陈*甲患有乙型肝炎。双方为此推迟办理结婚登记,原告家人为此找到被告家人理论,双方发生争执。现原、被告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原告为此请求二被告依法返还其见面礼6800元和彩礼88000元。

另,被告沈*甲向法院提交6份金银首饰购物发票,以证明该首饰现在原告处,但原告不予认可。其要求被告退换其个人遗留物品,并赔偿其各项损失10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是双方就未来成就某种身份关系而达成的契约,本案中原告陈*甲与被告沈*甲现已分开居住,婚约解除,其所附结婚条件不能成就,被告方依据婚约取得的彩礼应当返还。至于见面礼的具体数额,虽原告主张为6800元,但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且被告方认可6600元,本院确认见面礼数额为6600元;至于彩礼88000元,因原、被告双方均予认可,本院予以确认。但考虑到被告沈*甲与原告陈*甲共同生活近一年,且期间流产两次等具体情况,故原告方的彩礼应予适当扣减。据此,二被告应依法返还原告陈*甲彩礼款等共计50000元。关于被告称原告陈*甲有隐瞒病情的事实的答辩意见,因原告陈*甲所患疾病为乙型肝炎并不为禁止结婚的疾病,且原告的疾病在婚检中查出应不为刻意隐瞒,对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沈*甲要求原告返还其遗留物品的要求,被告沈*甲虽提交有相关发票,但因原告予以否认,相关事实无法查明,原告方可待收集相关后另行起诉。关于被告沈*甲要求原告陈*甲赔偿其身体和心理损失100000元的要求,因被告未反诉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且被告两次流产非因原告故意导致,故对该要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沈*乙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后三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彩礼款5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76元,由原告陈**承担1000元,被告沈**、沈**承担13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平民初字第1968号
  •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男,1991年1月23日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1965年8月19日生,汉族。(系原告之父)

  • 被告沈*甲,女,1990年9月9日生,汉族。

  • 被告沈*乙,男,1960年3月20日生,汉族。(系沈*甲之父)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辉

  • 审判员陈让礼

  • 代理审判员李婷婷

  • 书记员陈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