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石某某诉被告龚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已开庭审理。本案宣判前,原告石某某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自行解决纠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石某某,男,1984年3月7日生。
被告龚某某,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忠焰
审判员陈钢
人民陪审员陈谟良
书记员李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