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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某某诉被告龚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石某某诉被告龚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已开庭审理。本案宣判前,原告石某某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自行解决纠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光民初字第00228号
  •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石某某,男,1984年3月7日生。

  • 被告龚某某,女。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忠焰

  • 审判员陈钢

  • 人民陪审员陈谟良

  • 书记员李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