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我院在执行姜宗兵与李**、胡**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李**、胡**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至新县**中心,开户行为中国农**行红星分理处。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姜**,男,汉族,1984年10月17日生,住新县新集镇。
被执行人李**,女,汉族,1986年11月12日生,住新县新集镇。
被执行人胡**,女,汉族,1963年11月21日生,住新县新集镇。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亚诚
审判员陈平
审判员李福意
书记员郑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