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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申请执行李**、胡**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我院在执行姜宗兵与李**、胡**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李**、胡**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至新县**中心,开户行为中国农**行红星分理处。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新执字第266号
  •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姜**,男,汉族,1984年10月17日生,住新县新集镇。

  • 被执行人李**,女,汉族,1986年11月12日生,住新县新集镇。

  • 被执行人胡**,女,汉族,1963年11月21日生,住新县新集镇。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亚诚

  • 审判员陈平

  • 审判员李福意

  • 书记员郑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