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原告张*与被告刘*某、刘*甲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刘*某、刘*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陶**,被告刘*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元宵节后其与被告刘某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后依风俗于2014年2月21日在罗山**井酒店举行见面仪式,并当着双方亲友的面从银行取110000元,从中拿100000元给被告作定亲彩礼,10000元给被告刘某某买手机、衣服等。钱物给付后被告刘某某既不和其结婚,又不退钱物。后经催要被告退彩礼50000元,剩余5万元拒不返还。现依法诉求被告返还彩礼5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钱我是从黄**手里拿的,我没在原告手里拿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过年期间原告张*与被告刘*某经媒人闻乃英、黄**二人介绍,于2014年1月22日在罗山见面,后双方当事人及亲属、亲戚和两位介绍人在罗山新区王府井酒店吃饭,并把原告张*与被告刘*某的婚事定下来,后张*将100000元彩礼当众人面交付给刘**。后因其它原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事未成;被告刘**退还了张*50000元,剩余50000元未予还还。庭审中刘**称,张*去其家吃饭,其给见面礼2000元;张*称给1600元。

本院认定的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当事人陈述,取款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风俗给付彩礼的,且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收受彩礼是事实,且数额比较大,现张*与刘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请求返还按风俗给付的彩礼,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因被告己退还了其中的50000元,剩余部分,原告去被告家吃及给付的见面礼,综合本案情况。本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40000元。综上,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刘*某、刘*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彩礼人民币4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张*负担250元,被告刘*某、刘*甲共同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罗民初字第307号
  •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男,1982年8月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陶凤成,男,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刘某某,女,1986年9月出生,汉族。

  • 被告刘*甲,女,1962年6月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徐刚

  • 审判员张威

  • 审判员彭学彬

  • 书记员姜朝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