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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钱某某、钱某甲、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反诉被告)与被告钱某某(反诉原告)、钱**、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刘*甲、被告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被告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2011春,原告刘*与被告钱某某经媒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农历12月初八,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典礼。被告钱某某于2013年正月14日以外出务工为由离家出走,一两年期间没有与原告刘*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共同生活。2014年农历10月份原告得知钱某某已与他人登记结婚。从原、被告相识到结婚期间,原告共给付被告彩礼9万多元,其中现金就56000元。被告钱某某现已与他人结婚,故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返还给付的9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钱某某(反诉原告)辩称,我与原告典礼后就离开了父母家,典礼前到原告家看家时收了2000元馈赠;原告起诉书所诉主要事实错误,我与原告一起外出打工并共同生活,是原告不愿意办理结婚登记并提出分手,我没有收到彩礼,并要求原告返还我父母陪送的嫁妆:电脑(3500元)、空调(3300元)、电视(2500元)、电瓶车(2600元)、洗衣机(1800元)、床上用品(5000元),以上共计18700元。

被告钱某甲、陈某某辩称,我们没有收原告的彩礼9万元,是原告主动抛弃我女儿的,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与被告钱某某于2011年经媒人介绍相识后,2012年农历12月初八,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典礼,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被告钱某某已与他人登记结婚。典礼前原告刘*按照农村习俗给被告钱某某见面礼6600元,典礼当天给付礼金50000元,以上共计56600元。被告购买赔嫁物品:空调3300元、电脑3500元、电视机2500元、洗衣机1800元、电动车2600元,以上共计13700元。被告于典礼后不久就没与原告一起生活。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调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收据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本院开庭质证与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一方请求返还按照农村习俗给付的彩礼,合理部分依法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刘*与被告钱某某虽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典礼,但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于法有据,合理的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过节礼品及相关费用3万多元,因该物品属赠与性质,且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钱某某(反诉原告)辩称,要求原告返还陪嫁物品折价款,因该项请求本院原诉中综合考虑,且被告在诉讼中撤回了反诉。被告钱某某辩称,陪嫁时花了5000元买床上用品,根据当地风俗和经济水平,本院认为5000元较为合理。被告钱某甲、陈某某辩称,其没有收原告的彩礼9万元,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核查,原告给付的彩礼都是媒人在场时交付给被告钱某某的父母等亲属的,故被告钱某甲、陈某某的该项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以上的实际情况,被告钱某某、钱某甲、陈某某应返还原告刘*彩礼款37900元(56600元-13700元-5000元)。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钱某某(反诉原告)、钱**、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彩礼款37900元。

二、驳回原告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刘*负担1300元,被告钱某某、钱某甲、陈某某负担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罗民初字第224号
  •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反诉被告),男,1990年10月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李刚,罗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系原告刘某的父亲),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

  • 被告钱某某(反诉原告),女,1989年2月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吕正刚,河南精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钱某甲(系钱某某的父亲),男,1964年1月出生,汉族,。

  • 被告陈某某(系钱某某的母亲),女,1962年10月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钱某甲,系陈某某丈夫。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帆

  • 审判员陈长春

  • 审判员陈玛玲

  • 书记员李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