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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与尹*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诉被告尹*、王*、尹*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阳新民木初字第00070号
  •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石*,男。

  • 委托代理人张友江,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 被告尹*,男。

  • 被告王*,女。

  • 被告尹*甲,女。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华

  • 书记员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