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诉被告尹*、王*、尹*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石*,男。
委托代理人张友江,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尹*,男。
被告王*,女。
被告尹*甲,女。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华
书记员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