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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王*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王*、王*甲、倪*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5元,减半收取883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阳新民溪初字第00047号
  •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男。

  • 委托代理人王能才、张友江,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 被告王*,女。

  • 被告王*甲,男。

  • 被告倪*,女。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晓英

  • 书记员姜键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