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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张**、张**等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胡*与张**、张**、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蕲**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6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文书及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张**、王*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银行、房产、基层组织等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胡*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司法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蕲春县人民法院(2013)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6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蕲春执字第00122号
  •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胡*。

  • 被执行人张**。

  • 被执行人张**。

  • 被执行人王*。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文胜

  • 审判员张国全

  • 审判员田茂

  • 书记员顾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