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胡*与张**、张**、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蕲**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6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文书及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张**、王*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银行、房产、基层组织等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胡*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司法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蕲春县人民法院(2013)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6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胡*。
被执行人张**。
被执行人张**。
被执行人王*。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文胜
审判员张国全
审判员田茂
书记员顾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