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谌*与被告李**、李**、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原告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3元,减半收取1202元,由原告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谌*,男,1985年8月19日生,汉族,居民。
被告李**,女,1986年8月29日生,汉族,务农。
被告李**,男,1963年6月3日生,汉族,务农。
被告张某某,男,1965年6月11日生,汉族,务农。
审判人员
审判员谌晓鹏
代理书记员谌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