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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谌*与被告李**,李**,张**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谌*与被告李**、李**、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原告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3元,减半收取1202元,由原告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溆民一初字第576号
  •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谌*,男,1985年8月19日生,汉族,居民。

  • 被告李**,女,1986年8月29日生,汉族,务农。

  • 被告李**,男,1963年6月3日生,汉族,务农。

  • 被告张某某,男,1965年6月11日生,汉族,务农。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谌晓鹏

  • 代理书记员谌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