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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执字第71号吴*、吴**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吴*、吴**申请执行杨*、杨**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通过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杨*、杨**执行标的款人民币28976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吴*、吴**。本案现已执行完毕,应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4)方*一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方执字第71号
  •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吴*,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

  • 申请执行人吴**,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

  • 被执行人杨*,女,199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

  • 被执行人杨**,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熊平

  • 审判员毛政校

  • 审判员杨毅

  • 书记员贺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