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吴*、吴**申请执行杨*、杨**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通过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杨*、杨**执行标的款人民币28976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吴*、吴**。本案现已执行完毕,应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4)方*一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吴*,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
申请执行人吴**,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
被执行人杨*,女,199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
被执行人杨**,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熊平
审判员毛政校
审判员杨毅
书记员贺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