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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李某某、李**、冯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李某某、李**、冯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6元,减半收取328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667号
  •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女,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瞿开金(特别授权),男,汉族。

  • 被告李某某,男,195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 被告李*甲,女,199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

  • 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滕树根,湖南鹤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冯某某,女,195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粟多海

  • 人民陪审员倪勇

  • 人民陪审员丁伟

  • 代理书记员黄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