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李某某、李**、冯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6元,减半收取328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女,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瞿开金(特别授权),男,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195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甲,女,199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
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滕树根,湖南鹤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女,195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长粟多海
人民陪审员倪勇
人民陪审员丁伟
代理书记员黄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