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2015年7月21日开庭时,原告未到庭,其委托的代理人邓沅长未提供任何证据,对被告提供的证据采取“不清楚、不认可、不看”的态度。在开庭后,本院建议原告本人自行诉讼,原告表示自行诉讼,但至开庭日2015年8月7日,原告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告未按指定的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且未说明有正当理由,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邓某某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1945元,减半收取972.5元,由原告邓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邓某某,男,1980年6月6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邓沅长(特别授权),男,195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吴某某,女,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曾庆均(特别授权),鹤城区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贺新华,女,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发林
代理书记员曾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