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2015年6月8日对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向某甲、向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洪**一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出现校对错误,应予补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2015)洪**一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的案号“(2015)洪**一初字第71号”补正为“(2015)洪*一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胡某某,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女,1982年12月26日出生,苗族,湖南省长沙市人,居民。
被告向某甲,女,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
被告向某乙,男,195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南数三
人民陪审员瞿素梅
人民陪审员蒋菊玲
代理书记员蒋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