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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向某甲、向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2015年6月8日对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向某甲、向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洪**一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出现校对错误,应予补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2015)洪**一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的案号“(2015)洪**一初字第71号”补正为“(2015)洪*一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洪民一初字第71-1号
  •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胡某某,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

  •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女,1982年12月26日出生,苗族,湖南省长沙市人,居民。

  • 被告向某甲,女,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

  • 被告向某乙,男,195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胡南数三

  • 人民陪审员瞿素梅

  • 人民陪审员蒋菊玲

  • 代理书记员蒋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