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小东诉被告李*、熊*、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欧*小东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欧**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欧**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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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欧阳小东,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女,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熊*,女,1958年4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男,195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艳君
人民陪审员向绪平
人民陪审员倪勇
代理书记员刘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