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彭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协商处理好涉案纠纷;现原告雷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0元,依法减半收取1640元,由原告雷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雷某某。
委托代理人喻三健,湖南舜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孝情,蓝山县塔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审判员何强盛
代理书记员陈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