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欧*某某诉被告李**、李*已、熊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审查查明,原告起诉状上载明的欧*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31230198210260216)与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上载明的欧*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31202198210260216)不同,不能证实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欧*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5元,退回原告欧*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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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欧*某某,男,汉族,1982年10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景行(特别授权),湖南指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甲,女,汉族,1983年6月2日出生。
被告李*已,男,汉族,住怀化市三角坪酒厂永固齿科。
被告熊某某,女,汉族,住怀化市三角坪酒厂永固齿科。
审判人员
审判员甘密密
代理书记员何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