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原告邱*甲、邱*乙诉被告阳*甲、阳*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依法受理了原告邱*甲、邱*乙诉被告阳*甲、阳*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邱*甲、邱*乙以与被告阳*甲、阳*乙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甲、邱*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5元,依法减半收取572.5元,由原告邱*甲、邱*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芷民一初字第271号
  •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邱*甲,男。

  • 原告邱*乙,男。

  • 被告阳*甲,女。

  • 被告阳*乙,男。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敬华

  • 书记员姚慧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