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依法受理了原告邱*甲、邱*乙诉被告阳*甲、阳*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邱*甲、邱*乙以与被告阳*甲、阳*乙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甲、邱*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5元,依法减半收取572.5元,由原告邱*甲、邱*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邱*甲,男。
原告邱*乙,男。
被告阳*甲,女。
被告阳*乙,男。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敬华
书记员姚慧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