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张*与杨某某、粟某菊、粟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被告粟某某,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被告粟某菊,女。

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依法受理原告张*诉被告杨某某、粟某菊、粟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4年9月1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2元,依法减半收取466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芷民一初字第308号
  •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男。

  • 委托代理人张家平(全权委托)。

  • 委托代理人杨艳华。

  • 被告杨某某,女。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曾祥忠

  • 人民陪审员杨俊

  • 人民陪审员王英

  • 代理书记员黄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