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被告粟某某,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被告粟某菊,女。
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依法受理原告张*诉被告杨某某、粟某菊、粟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4年9月1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2元,依法减半收取466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男。
委托代理人张家平(全权委托)。
委托代理人杨艳华。
被告杨某某,女。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曾祥忠
人民陪审员杨俊
人民陪审员王英
代理书记员黄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