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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甘*甲、甘*乙、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甘*甲、甘*乙、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曾某某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某某以与被告甘*甲、甘*乙、周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曾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芷民一初字第410号
  •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曾某某,男。

  • 委托代理人龙青松,男,系湖南省芷江凯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甘*甲,女。

  • 被告甘*乙,男。

  • 被告周某某,女。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敬华

  • 人民陪审员杨俊

  • 人民陪审员杨殿平

  • 代理书记员曾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