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张*与田*、田*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田*、田*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2015)龙民初字第6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田*某、田*自愿于2015年7月14日前退还申请执行人张*彩礼23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田*、田*某没有及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执行申请人张*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给被执行人田*、田*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田*、田*某向申请执行人张*支付执行款23000元。被执行人田*、田*某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当日通过本院给执行申请人张*支付了23000元执行款,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张*申请执行的(2015)龙民初字第63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龙执字第211号
  •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张*,男,1988年4月17日出生,苗族,大专文化,务农,湖南省龙山县人。

  • 被执行人田*,女,土家族,1990年11月17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龙山县人。

  • 被执行人田某某,男,土家族,1965年7月7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龙山县人。

审判人员

  • 执行员田代飞

  • 代理书记员唐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