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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瞿*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瞿*、瞿*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永民初字第898号
  •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某某。

  • 委托代理人李军,湖南三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 委托代理人陈金辉,湖南三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 被告瞿*。

  • 被告瞿某某。

  •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瞿某甲,系被告瞿某爷爷(特别代理)。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先礼

  • 书记员孙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