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瞿*、瞿*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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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军,湖南三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金辉,湖南三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瞿*。
被告瞿某某。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瞿某甲,系被告瞿某爷爷(特别代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先礼
书记员孙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