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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刘**、刘**、张**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田**与刘**、刘**、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2010)龙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执行内容为:刘**、刘**、张**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退还田**现金29800元;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刘**、刘**、张**共同承担。申请执行人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本院执行,申请人田**已领款14000元。余款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龙执字第5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龙执字第58号
  •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田**,男,1990年1月1日出生。

  • 被执行人刘**,女,1992年12月4日出生。

  • 被执行人刘**,男,1956年12月25日出生。

  • 被执行人张**,女,1953年1月18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锋

  • 审判员吴明辉

  • 审判员向勇

  • 书记员姚龙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