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诉被告黄*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201元,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董*,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王晓佳,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曾用名:黄**),住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代理人:黄立凡,广东维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璟琨,广东维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仇争
书记员胡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