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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黄*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诉被告黄*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201元,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穗花法炭民初字第204号
  •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董*,住广州市越秀区。

  • 委托代理人:王晓佳,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黄*(曾用名:黄**),住广州市花都区。

  • 委托代理人:黄立凡,广东维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孙璟琨,广东维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仇争

  • 书记员胡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