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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张*诉被告彭*、彭*甲、贾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后,原告张*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8元,依法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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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保民初字第142号
  •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男。

  • 被告彭*,女。

  • 被告彭**,男。

  • 被告贾某某,女。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侯微

  • 代理书记员向进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