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张*诉被告彭*、彭*甲、贾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后,原告张*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8元,依法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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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男。
被告彭*,女。
被告彭**,男。
被告贾某某,女。
审判人员
审判员侯微
代理书记员向进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