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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曾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曾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山法民初字第02773号
  •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徐某某,男,1982年9月26日生,汉族。

  • 被告曾某甲,女,1983年1月10日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曾某乙(系曾某甲胞弟,特别授权),男,1986年12月10日生,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进

  • 书记员邹久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