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曾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徐某某,男,1982年9月26日生,汉族。
被告曾某甲,女,1983年1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曾某乙(系曾某甲胞弟,特别授权),男,1986年12月10日生,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进
书记员邹久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