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未按规定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高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茂林,重庆市巫溪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
被告刘某国,男,汉族。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程曦
书记员吴秋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