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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刘某某,刘**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未按规定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巫法民初字第01132号
  •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高某某,男,汉族。

  • 委托代理人高茂林,重庆市巫溪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

  • 被告刘某国,男,汉族。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程曦

  • 书记员吴秋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