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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与贺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陶某某诉被告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治合,被告贺*及委托代理人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陶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农历正月经刘某某介绍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农历正月十二日按农村习俗在某某镇举行订婚仪式。订婚仪式上双方亲友约35人在场见证,原告向被告索取礼金(含压岁钱)23200.00元。随后,被告借口因车祸向原告借款3200元。订婚仪式后,双方各奔东西,原告在重庆务工,被告在上海务工,原告多次请求被告到重庆务工而遭到拒绝。原告多次与被告商量结婚事宜,被告提出多种无理要求,拒绝了原告的请求。至今,被告经介绍人劝说多次,都不愿与原告登记结婚,被告经有关部门的调解也不予退还原告的礼金。此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订婚礼金2730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贺*辩称,原告诉称的事实不属实。订婚礼金实为20000.00元,现金2000.00元用于购买衣服,其余是压岁钱。借款3200.00元是因原告去重庆上班,被告送原告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即使该笔借款存在,也属另一法律关系。原、被告订婚后在一起生活,导致原、被告解除婚约的过错在于原告,因为原告不抚养被告的小孩,原告不要有小孩和结过婚的女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刘某某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15年农历正月十二日在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某镇举行订婚仪式。仪式上,原告托*某某给被告现金22000.00元,其中2000.00元用于原告购买衣服。

另查明,原、被告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人冉某某的调查笔录、收据和转账凭证,被告提供的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某某镇第二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光盘两张,到庭作证的证人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和法庭审理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中,原、被告举行订婚仪式后,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故对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彩礼的数额,原告诉称订婚仪式上给付被告现金22000.00元,证人周某某证实其中20000.00元是彩礼,2000.00元用于给被告购买衣服。证人周某某系原告之姐夫,原告亦称其父母早逝,是姐姐和姐夫在为其主办婚事,本院对其证言予以采信,故本院认定彩礼为20000.00元。原告给被告用于购买衣服的2000.00元及压岁钱等,是原告为了增进双方感情的无偿赠与,不宜认定为彩礼。原告主张的借款3200.00元系另一法律关系,本案对该笔款项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陶某某彩礼2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陶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00元,减半收取241.00元,由原告陶某某承担64.50元,被告承担17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石法民初字第04120号
  •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陶某某,男,生于1982年1月4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 委托代理人张治合,重庆市石柱县悦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 被告贺*,女,生于1981年12月21日,汉族,住重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 委托代理人徐正海,重庆市石柱县悦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郭妮恒

  • 书记员杨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