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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黄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涪法民初字第01518号
  •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肖某某,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 委托代理人张合淑,女,1952年3月18日,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 被告黄某某,女,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 委托代理人严昌绪,重庆市涪陵区龙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李欣欣

  • 书记员李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