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肖某某,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张合淑,女,1952年3月18日,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黄某某,女,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严昌绪,重庆市涪陵区龙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李欣欣
书记员李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