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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甲与谭*乙,罗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谭*甲诉被告谭*乙、罗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甲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甲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0元,减半收取72.50元,由原告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石法民初字第01646号
  •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谭**,男,生于1986年12月27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 委托代理人谭建忠,重庆市石柱县西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 委托代理人谭宜保,重庆市石柱县西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 被告谭**(曾用名王某),女,生于1987年10月11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 委托代理人王中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 被告罗某某,女,生于1962年12月27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 委托代理人王中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军

  • 书记员谭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