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姚某某、田**、田*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由于原告刘*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中被告田*乙的地址不确切,加之,原告又提供不了新的住址,其法律文书本院无法送达。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预缴的案件受理费905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男,1989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被告姚某某,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田*甲,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田*乙,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刘圣杰
书记员廖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