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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姚某某、田**、田*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姚某某、田**、田*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由于原告刘*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中被告田*乙的地址不确切,加之,原告又提供不了新的住址,其法律文书本院无法送达。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预缴的案件受理费905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黔法民初字第02285号
  •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男,1989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 被告姚某某,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 被告田*甲,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 被告田*乙,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刘圣杰

  • 书记员廖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