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罗*甲、罗**、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以罗*甲表示愿意朱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朱某某,男,生于1982年,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代理人:李华荣,重庆黔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罗*甲,女,生于1982年,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罗*乙,男,生于1963年,住重庆市黔江区,系被告罗*甲之父。
被告:刘某某,女,生于1964年,住重庆市黔江区,系被告罗某甲之母。
审判人员
审判员黄瑾
书记员许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