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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罗**,罗**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罗*甲、罗**、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以罗*甲表示愿意朱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黔法民初字第05546号
  •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朱某某,男,生于1982年,住重庆市黔江区。

  • 委托代理人:李华荣,重庆黔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 被告:罗*甲,女,生于1982年,住重庆市黔江区。

  • 被告:罗*乙,男,生于1963年,住重庆市黔江区,系被告罗*甲之父。

  • 被告:刘某某,女,生于1964年,住重庆市黔江区,系被告罗某甲之母。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黄瑾

  • 书记员许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