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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与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鲁某某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既不影响被告合法权利的救济,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鲁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巫法民初字第01776号
  •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鲁某某,男,汉族。

  • 委托代理人孟军,巫溪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尹祖勇

  • 书记员张永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