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鲁某某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既不影响被告合法权利的救济,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鲁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鲁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孟军,巫溪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尹祖勇
书记员张永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