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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马*乙与殷*甲、殷*乙、罗*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马*乙诉被告殷*甲、殷*乙、罗*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马*乙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马**、马**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马*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丰法民初字第00416号
  •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马*甲,男,199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 原告马*乙,男,1961年6月5日出生,汉族。

  •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杜洪君,丰都县龙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殷*甲,女,199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

  • 被告殷*乙,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

  • 被告罗*,女,197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张籍

  • 书记员徐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