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马*乙诉被告殷*甲、殷*乙、罗*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马*乙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马**、马**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马*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马*甲,男,199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马*乙,男,1961年6月5日出生,汉族。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杜洪君,丰都县龙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殷*甲,女,199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殷*乙,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罗*,女,197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张籍
书记员徐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