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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申请张随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原告魏**诉被告张**、付红巧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魏**于2015年3月9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宕昌县人民法院(2014)宕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宕法执字第2号
  •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魏**,男,汉族,1972年10月1日生,不识字,住宕昌县何家堡乡缸沟村四社,农民。

  • 被执行人张**,女,汉族,1968年7月2日生,不识字,住宕昌县何家堡乡缸沟村四社,农民。

  • 被执行人付红巧,女,汉族,1992年2月13日生,小学文化程度,住宕昌县何家堡乡缸沟村四社,农民。系张随香之女。

审判人员

  • 执行员李建平

  • 书记员安玉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