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原告魏**诉被告张**、付红巧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魏**于2015年3月9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宕昌县人民法院(2014)宕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魏**,男,汉族,1972年10月1日生,不识字,住宕昌县何家堡乡缸沟村四社,农民。
被执行人张**,女,汉族,1968年7月2日生,不识字,住宕昌县何家堡乡缸沟村四社,农民。
被执行人付红巧,女,汉族,1992年2月13日生,小学文化程度,住宕昌县何家堡乡缸沟村四社,农民。系张随香之女。
审判人员
执行员李建平
书记员安玉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