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陈**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要求对被告陈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周某某,男。
被告陈某某,男。
审判人员
审判长秦泰
审判员南燕
人民陪审员王亚军
书记员胡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