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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张刚刚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张刚刚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礼民初字第93号
  •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女。

  • 被告张刚刚,男。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杨满霞

  • 书记员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