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张刚刚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女。
被告张刚刚,男。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杨满霞
书记员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