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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雷**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雷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按原告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查无此人。原告在合理期限内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姓名,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礼民初字第00489号
  •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某某,男。

  • 被告雷某某,男。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郭玉刚

  • 审判员魏章贵

  • 人民陪审员盖小亮

  • 书记员凌增春